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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许飞与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飞,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15号申请执行人:许飞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明,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劳仲调字第310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仲裁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665元(其中本金51000元、执行费6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