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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文芹、李跃森等与石新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新风,刘文芹,李跃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新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森,系刘文芹之夫。上诉人石新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