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0年5月,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分理处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000元。经查,依法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相关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