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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