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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邸柱、郭宗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邸柱,郭宗香,臧运杰,吴培忠,臧传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1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与东关大街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东庆凯,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柱。被告郭宗香。被告臧运杰。被告吴培忠。被告臧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邸柱、郭宗香、臧运杰、吴培忠、臧传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