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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30号原告:邢某某,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张某某,女,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邢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由媒人介绍相识,订婚时被告受了我40800元的现金,后被告在我和我父亲的要求下,2015年3月19日才和我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被告经常无故和我及家人争吵,并于2015年农历2月17日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不知其下落。另外,家里为了我结婚共花销162480元,已欠债10多万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离婚2、被告赔偿原告订婚和结婚等花销合计162480元;并返还原告家里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2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邢某某诉状上提供的张某某联系方式及地址,无法向张某某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后又按照邢某某提供新的张某某住址,亦无法送达。之后本院经多次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并告知了邢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张某某确切送达地址,或张某某下落不明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如期未提供将依法处理等事宜。但邢某某如期仍不能提供张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未办理相关公告送达手续,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 旭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