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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华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