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鹏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砖瓦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砖瓦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94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吴鹏,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砖瓦厂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高堡村。法定代表人:潘淑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呼劳人仲字(2015)第5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吴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砖瓦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415.8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三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现��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哈尔滨市呼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呼劳人仲字(2015)第57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张松柏审++判++员++++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孟繁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