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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柯杰响与区军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杰响,区军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柯杰响。委托代理人韩伟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灵芝。被执行人区军灵。关于申请执行人柯杰响与被执行人区军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肇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区军灵向申请执行人柯杰响清偿借款本金361万元及利息(本金285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5月28日起、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12日起、本金38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31日起、本金18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3月18日起,各计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并支付诉讼费49675元。依申请执行人柯杰响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区军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区军灵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柯杰响。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柯杰响的申请,划扣被执行人区军灵的银行存款2140.39元。本院在上述划扣款项中扣除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柯杰响支付执行款2090.39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区军灵的银行存款2140.39元,其中偿还申请执行人柯杰响执行款2090.39元,支付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中法执字第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鹏张灿源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