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8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玲与姚世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姚世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8433号原告王玲,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姚世清,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玲(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姚世清(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的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华业东方玫瑰x室,因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姚世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