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息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邹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息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邹某,村民。被告夏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外出务工,经多次通知原告邹某,原告邹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 判 长 姜 辉人民陪审员 关振东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宇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