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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息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邹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息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邹某,村民。被告夏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外出务工,经多次通知原告邹某,原告邹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 判 长  姜 辉人民陪审员  关振东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宇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