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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蒋某某,女,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庞某某,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