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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裴华均与王帮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华均,王帮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裴华均,居民。被执行人王帮景,居民。申请执行人裴华均与被执行人王帮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帮景赔偿原告裴华均各项损失40912.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裴华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3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王帮景负担350元,原告裴华均负担1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辆已评估,房产已被本案查封,待处置。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