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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千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锦州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潘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辉,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徐千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0219※※※※※※※※※※。原告锦州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千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锦州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锦州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文淇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