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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国强伟业与宝运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721-1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强伟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国强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呈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壁市宝运通快递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宝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重,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强伟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宝运通快递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赤壁市宝运通快递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强伟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宝运通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宝运通公司银行帐户进行冻结,并征得国强伟业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赤壁市宝运通快递用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强伟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赤壁市宝运通快递用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强伟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