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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姜培俊与杜希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培俊,杜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97号申请人姜培俊。被申请人杜希友。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姜培俊被申请人杜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希友在山东省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刘升堂、孙锡烈处的债权5842000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