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彭玉玲与姚辉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玲,姚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113号申请执行人彭玉玲。被执行人姚辉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辉宇向申请执行人彭玉玲偿还欠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1元、案件执行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辉宇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