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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7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任怀君,徐怀文,张秀云,徐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752-2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徐怀勇。被告任怀君。被告徐怀文。被告张秀云。被告徐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任怀君、徐怀文、张秀云、徐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柴沟镇驻地的高国用2014第006号、高国用2013第054号、高国用2013第160号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艺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