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深圳镇色装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宁海县深圳镇色装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法定代表人:赖利敏,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深圳镇色装印刷厂,住所地宁海县。负责人:刘云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深圳镇色装印刷厂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海县深圳镇色装印刷厂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领取了31347.50元执行款。此外,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海县深圳镇色装印刷厂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1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