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保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日成、徐建和与徐建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日成,徐建和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813-1号原告陈日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崇、张盈盈。被告徐建和。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3970号原告陈日成与被告徐建和、曾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日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徐建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翠微支行账户(账号:62×××81)中的存款10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日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徐建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翠微支行账户(账号:62×××81)中的存款101000元(限制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