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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宁与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宁,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任宁,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任国平(系申请人父亲),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火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孝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任宁申请执行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