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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二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二初字第009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B区58号,法定代表人聂某。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被告单位股东。被告人聂某,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4日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聂某在经营过程中,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无锡市文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43962.99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5年2月4日,被告人聂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何某某及被告人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涉案人员龚某某、马某、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聂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聂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聂某作为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单位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无锡特尔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征宇审 判 员  袁国芳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