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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易干经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易干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易干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助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