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仲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明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明晓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仲字第16号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桂明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明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家审 判 员 江 黔代理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