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鸿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鸿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毛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绵竹市鸿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飞云街115号2栋。法定代表人赵瑞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恒光,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珊,女,汉族,36岁。原告绵竹市鸿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23日在绵竹市人民法院剑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还需要举证,本案当庭定于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复庭。2015年9月28日上午,原告绵竹市鸿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