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秦小英诉郭元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秦某某,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洪波,女,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少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姚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吵闹打骂,两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被告郭某某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法庭调解不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应互谅互让。原告虽然主张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又未到庭,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蕾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