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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程某,男,生于1971年5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蒲毅,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生于1980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蒲毅、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上半年相识订婚,同年5月4日举行婚礼。婚后发现由于年龄的差异,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今年3月开始,被告白天睡觉,晚上通宵打牌,从不顾及家人的生活和感受,为此,我对此相劝,但被告不但不改邪归正反而与我多次发生纠纷并数次将我咬伤,使我有家不能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系再婚;2、结婚后共同装修3栋501号住房,我们还购买了小轿车一辆;3、我们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喝酒打牌,他爸妈将我的妈赶走;4、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同年5月4日举行婚礼,2014年1月12日在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年龄的差异,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今年3月开始,原告认为:被告白天睡觉,晚上通宵打牌,不顾及家人的生活和感受;被告认为:原告经常喝酒打牌,有时不回家,为此,原、被告常发生纠纷甚至打架;加之被告与原告家人关系不睦,更加剧了夫妻感情的恶化,经村社调解无果。同时查明:原、被告无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称、被告的答辩、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虽原、被告是再婚,但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一度时期感情尚可,2015年3月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恶化,但原、被告只要通过沟通,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