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执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有杰与郭志华、贾继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杰,郭志华,贾继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313号申请执行人徐有杰,曾用名徐友杰,农民。被执行人郭志华,农民。被执行人贾继亚,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有杰与被执行人郭志华、贾继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922号民事调解书:郭志华偿还徐有杰借款3万元,支付利息13500元,合计4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贾继亚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贾继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志华追偿;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郭志华、贾继亚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313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路爱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