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宝洪与潘云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442-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洪。被执行人潘云珠。申请执行人李宝洪与被执行人潘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潘云珠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宝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3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潘云珠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宝洪与被执行人潘云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潘云珠定于2015年10月9日之前支付10000元,然后10月开始每月月底前至少支付1000元至3000元,利息部分按照判决书支付。本案案件执行费2375元,诉讼费1800元定于案款付清后支付。为此,申请执行人李宝洪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本案。现申请执行人李宝洪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442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潘云珠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李宝洪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