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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翔诉张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翔,张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77号申请人徐翔,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自梅,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徐翔于2015年9月28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自愿将位于XXX1-2-XXX的房屋及地下车位GXXX号卖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自梅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