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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文凯、张莺耀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莺耀,周某,赵文凯,李琛,达化文,侯慧杰,XX贵,冯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256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莺耀,农民。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学生。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文凯,农民。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琛,学生。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达化文,农民。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侯慧杰,农民。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XX贵,农民。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某,学生。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文凯、张莺耀、李琛、达化文、侯慧杰、XX贵、周某、冯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4)临潼刑初字第00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以被告人张莺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八个月;以被告人李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以被告人达化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侯慧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以被告人XX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莺耀、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讯问上诉人张莺耀、周某,听取其上诉理由及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莺耀、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莺耀、周某伙同原审被告人赵文凯、李琛、达化文、侯慧杰、XX贵、冯某为从事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以惩处。上诉人张莺耀、原审被告人赵文凯系主犯,依法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周某及原审被告人李琛、达化文、侯慧杰、XX贵、冯某系从犯,并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张莺耀、周某及原审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琛有自首情节,且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上诉人张莺耀、周某及原审被告人赵文凯、李琛、侯慧杰、周某、冯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莺耀、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莺耀、周某撤回上诉。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刑初字第002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王兰琪代理审判员  许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