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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224号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法定代表人向云。委托代理人吴慧。委托代理人张维。被告袁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斯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