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某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18日、2013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定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货款,但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付。另外定作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2%月息计算、合同签订地为某市。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率自2013年8月4日起至结清货款之日止,按照2%月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能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证据1,定作合同两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两份电缆购货合同,发生货款总金额751251.14元,已支付691251.14元,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合同约定利息2%。本院认为,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8日和2013年8月3日原告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定作(承揽)合同》,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购买电缆,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751,251.14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制作,提货地点为原告仓库,原告代被告办理运输,到达被告指定地点某省某市,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输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迟延付款部分,应当每天按照月息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3年7月18日的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时间为预付款30%,剩余70%提货前给一张2013年8月30日之前可以进账的远期支票。2013年8月3日的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时间为款到发货。双方合同还对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包装标准与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91,251.14元,尚欠货款人民币60,0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欠款金额2%的月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以被告应向原告履行最后一次付款义务的时间即2013年8月30日的次日起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000.00元。2、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电线电缆集团某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结清货款之日止,每月按照本判决第一项金额的2%计算违约金)。一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3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威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人民陪审员 XX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送达时间原告:年月日被告:年月日送达人: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