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世伟,刘晓丽与龙禹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伟,刘晓丽,龙禹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陈世伟,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晓丽,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禹江,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伟、原告刘晓丽诉被告龙禹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伟、原告刘晓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伟、原告刘晓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伟、原告刘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陈世伟、原告刘晓丽负担。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