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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志林与马开凯、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林,马开凯,苏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449号原告朱志林,居民。被告马开凯,居民。被告苏舒,居民。原告朱志林诉被告马开凯、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开凯、苏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志林诉称,马开凯、苏舒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30日马开凯立据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被告未能清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开凯和苏舒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马开凯、苏舒是夫妻关系,马开凯因需要资金向朱志林借款,后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朱志林立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借款人:马开凯2014.1.30”。因马开凯未及时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后马开凯的亲属代为偿还了3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开凯向原告朱志林借款事实清楚,有其书立的借条为证,其依法应负清偿责任。马开凯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苏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苏舒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马开凯、苏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等权利,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开凯、苏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志林支付借款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开凯、苏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远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