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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训海与程加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训海,程加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42号原告:刘训海(曾用名刘海),工人。被告:程加朝,工人。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案受理了原告刘训海诉被告程加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训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刘训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训海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