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