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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一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1989号原告岳某某,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县。被告刘某,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满族,无���,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