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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争光诉陈亮、司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争光,陈亮,司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毛争光,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1986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司万顺,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毛争光与被执行人陈亮、司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高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亮、司万顺逾期未能履行完结。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司万顺名下在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存款20156.61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