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包志永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1266号罪犯包志永,男,1992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扎赉特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扎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包志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4月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志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记功4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包志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偏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志永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