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武善诉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善,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碑行初字第00136号原告:黄武善,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建设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萌,女,华阴市养老经办中心干部,住华阴市粮食局院内。委托代理人:李凡,女,华阴市养老经办中心干部,住华阴市粮食局院内。原告黄武善诉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武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荣审 判 员 车 乐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燕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