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栖执字第1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1405-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被执行人郭淑祯,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烟台是福山区创业中心。被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芝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存款939835.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以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