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士永与张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永,张洋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吴士永。被告张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永与被告张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士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士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