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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士永与张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永,张洋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吴士永。被告张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永与被告张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士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士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