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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2013)郯执字第14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峰,李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峰,男,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李银华,女,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银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银行账户:60473300120097660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