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鹏高与李金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高,李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赵鹏高,男,汉族,199O年3月8日生,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李金平,男,汉族,1991年9月9日生,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现在开远小龙潭监狱服刑。赵鹏高申请执行李金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泸西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泸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鹏高向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8日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委托本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金平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鹏高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276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李金平有履行能力或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审 判 员 王明乾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计全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