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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爱臣与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臣,张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58号原告王爱臣。被告张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臣诉被告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臣于2015年9月28日以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臣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爱臣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朝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