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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韦方宝与韦方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方宝,韦方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韦方宝,男,1962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韦方东,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方宝诉被告韦方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方宝以被告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方宝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方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方宝负担。审判员  韦艳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