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中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成都武侯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泓锋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洪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武侯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泓锋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武侯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莉。被执行人:成都泓锋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曹洪。被执行人: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曹洪。被执行人:曹洪,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申请执行人成都武侯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13年6月24日出具(2013)川国公证执字第08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泓锋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武侯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700万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00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泓锋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洪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泓锋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洪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