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恢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超与权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恢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被执行人权英,又名权苏霞,女,汉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超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乾执字第0004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权英给付申请人李超借款3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权英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在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权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李超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恢字第000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冉军岗审 判 员 张利军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