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振、赵小花与王宏志、袁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赵小花,王宏志,袁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09号原告:王振,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赵小花,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宏志,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袁帅,女,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本院在审理王振、赵小花诉王宏志、袁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